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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审限陷阱:脱逃中止、审查期限、准备辩护、延期审理,哪个不计入审限?

你以为“延期审理”都计入审限?错!这道题专门考你《刑诉解释》第222条那个唯一的例外。

题目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 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 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 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判断。

秒解口诀

口诀:中止审理不计入,但脱逃中止是例外(A错);法院审查要计入(B错);准备辩护另委托,时间不计入(C错);唯因调取新证据,延期才不计(D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混淆“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

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期间应不计入审限(《刑诉法》第206条),但选项故意说反。

B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将“法院的受理审查”伪装成不计审限的“检察院审查起诉”。

C项陷阱在于对“准备辩护时间”的规定记忆不牢,《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该情形下“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选项故意说成“计入”。

D项是唯一正确的,直接对应《刑诉解释》第222条:“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的,不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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