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院卖38名孤儿收30万美元,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拐卖儿童罪主体认定陷阱
考生最容易掉进“单位犯罪必须追究单位”的思维定式,却忽略了刑法第240条对拐卖儿童罪的特别规定。
题目
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孤儿院出卖儿童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关键在于单位能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及责任承担主体。
秒解口诀
口诀:拐卖儿童无单位犯罪,只追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单位福利不改变个人犯罪本质,分则无明文规定即不成立单位犯罪。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实际上《刑法》第240条明确规定了拐卖儿童罪,但未规定单位犯罪,这是“未规定单位犯罪”而非“未规定犯罪”。
B选项陷阱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刑事责任”,故意混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与“个人犯罪追究责任人”的区别。
C选项陷阱是“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这完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单位犯罪需刑法明文规定,不能通过核准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