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方某处理汽车维修及座垫购买的行为,需结合合同相对性、无权代理追认及留置权要件,判断费用承担与留置权是否成立。
秒解口诀
“看章子,认名字”:支付义务看合同签署主体(个人名个人付,公司名公司付);留置权看占有+同一法律关系(修车费对应车)。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项设置的核心陷阱是‘行为关联性误导’。
方某维修车辆是职务行为(A向戊公司),但购买座垫(B向庚公司)是其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独立法律行为。
选项将两个行为在‘为同一辆车’这一事实层面关联,诱导考生误认为法律后果也应由同一主体承担。
C项正确但容易被忽视,因为戊公司留置权(D项)的讨论分散了考生对维修费支付主体(C项)这一简单考点的注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