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第三者”能否当无独三?命题人用陈佳案精准测试第三人认定边界
你以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就能当无独三?错!离婚案中第三者的身份根本不满足“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硬核要件。
题目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诉不定项表面在考无独三的认定,本质是在用“条件认定”做判断轴,再用“权责倒置”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无独三,要法律利害,非事实牵连;离婚案外第三者,判决结果无关她,谁来同意都白搭。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B、D三个错误选项上都设置了“程序性同意”陷阱:A的“法院可根据请求裁定追加”、B的“如张成功同意”、D的“如陈佳同意”,都在暗示似乎有了某一方同意,程序上就能操作。
但陷阱在于,无独三的参诉资格是实体法问题,必须先满足“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实体门槛,程序同意无法补足实体要件的缺失。
C选项直指核心:无论谁同意,通知她参加都是错误的,因为她根本不是适格的无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