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1民诉不定项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期限:7月13日送达,8月2日提异议,到底算不算超期?

你以为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提异议就永远丧失权利?错!关键在于区分“应诉答辩”与“提交答辩状”的本质区别。

题目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B. 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C. 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 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离婚案件中被告张成功的管辖权异议展开,需判断异议的提出时间、理由及法院后续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秒解口诀

记死:管辖权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提交答辩状未提异议=视为接受管辖;异议被驳回后,法院再移送=违法。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下双重陷阱:一是时间陷阱,让考生忽略计算具体答辩期(7月13日+15天=7月28日);二是行为定性陷阱,让考生误将“7月18日提交答辩状”等同于“应诉答辩”。

实际上,提交答辩状但未提管辖权异议,正是《民诉法》第130条“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典型情形。

B项陷阱在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张成功以“分居两地”主张管辖权异议,看似有道理,但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原告黎明丽住A市升湖区,被告张成功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才是关键,而题中未明确张成功经常居住地已变更至安平区,故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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