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构成条件及例外情形,需准确区分自认与认诺、身份关系事实的特殊规则。
秒解口诀
自认三不认:不认诉讼请求(C)、不认前提要件(A)、不认对己方主张不利的事实(D);只认对己不利的案件事实(B)。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CD三个选项设置了连环陷阱:A项“承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诉讼前提(解除对象),属当事人无需证明的“诉讼要件”,而非可自认的“案件事实”。
C项“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这是对“诉讼请求”的同意(处分行为),属于“认诺”或调解中的让步,而非对“事实”的自认。
D项“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亲生父亲”——该承认是“于己不利”但对“对方有利”(张成功主张非亲生以拒付抚养费),但自认必须是“于己不利”且对“主张方有利”,这里黎明丽是主张方,其承认反而对己方主张(要求支付抚养费)不利,故不构成典型自认,且涉及身份关系(亲子关系)可能适用特殊规则。
B项是唯一正确选项,承认“存款在自己手中”是对“保管事实”的承认,且该事实对后续分割财产的责任承担有潜在不利,构成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