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 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 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 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涉及甲欠乙建材款、丙欠甲装修款及丙出具担保函的法律关系,需判断乙对丙的权利性质及可行使的权利。
秒解口诀
“单方担保函+未拒绝=保证成立;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合同+登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即可提代位诉讼。
”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置“应收账款质权”陷阱,故意使用“以…欠款担保”的模糊表述,诱导考生忽略质权设立的公示要求(登记)。
在D项设置“并存债务承担”陷阱,利用丙公司是债务人的债务人这一身份,让考生误以为丙公司加入债务关系,但《担保函》的措辞明确是“担保”,属于保证而非债务承担。
B项与C项的组合考察则更深:丙公司出具《担保函》构成保证(B正确),同时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乙公司又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C正确)——这是保证责任与代位权竞合的巧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