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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宣告失踪申请资格深度拆解

误以为登记在甲名下就是甲的个人财产,是这道题最致命的陷阱,也是命题人精准筛选考生的关键点。

题目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 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 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 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 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甲与丙的婚姻关系,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宣告失踪的申请主体及离婚诉讼代理的条件等核心问题。

秒解口诀

婚后所得推共有,登记名义不破此原则;身份义务不抵财产权;宣告失踪找利害关系人(配偶、债权人等),无关子女莫申请。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用‘登记’这一表面事实,掩盖了房屋是‘甲与丙再婚后购买’这一决定所有权性质的关键事实。

B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将‘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这一道德或扶养义务问题,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份额’这一财产权问题进行强行挂钩,诱导考生用道德判断替代法律判断。

C项陷阱在于设置了一个看似合理的申请主体(甲乙的子女),但忽略了《民法典》第40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配偶),而子女与丙之间并无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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