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唐某为何必须腾房?丁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如何击破转租关系?
考生最容易掉进“转租有效则次承租人有权占有”的思维陷阱,忽略了合同解除后占有权源的连锁崩塌。
题目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
B. 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 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 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房屋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转租行为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秒解口诀
口诀:转租次承租人占,权源全看上家权;上家合同若解除,占有无权须返还。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项设置的核心陷阱是混淆了“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的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合法转租(需同意)的占有权源;二是基于“方某无权处分但唐某善意取得租赁权”(但租赁权无法善意取得)。
B项用“实际交付租用”这一事实描述,诱导考生产生“既成事实应受保护”的错误法感。
D项的陷阱更隐蔽,它承认合同解除,但偷换了抗辩基础——唐某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抗辩,此刻该关系因上游合同解除而沦为“无源之水”,其抗辩在丁某的所有权面前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