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 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 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 丙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若其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结合主债务瑕疵履行、保证方式认定及诉讼时效抗辩,考查保证人的责任范围、追偿权及不当得利的认定规则。
秒解口诀
一看保证类型(连带/一般),二算主债务实额(扣减瑕疵部分),三查保证人是否知情——知情付款按实额追,不知情付款可追全额但构成不当得利。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C选项陷阱在于'诉讼时效已过'这个时间条件——命题人故意让考生联想到'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责任消灭',但根据《民法典》第701条,保证人自愿履行后仍可向债务人追偿,诉讼时效抗辩权专属于债务人,保证人放弃的是自己的时效利益而非追偿权。
D选项陷阱在于'一般保证'这个定性错误——担保函中'代为支付'的表述完全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特征,命题人故意在选项开头就给出错误定性,诱导考生基于错误前提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