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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连带责任三大坑:环评造假、设施维护造假、环保部门不履职,谁该连带赔偿?

考生最容易把环保部门的不作为当成连带责任主体,却忽略了行政不作为与民事侵权责任的本质区别。

题目

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A. 化工厂
B.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C.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
D.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侵权中民事连带责任的承担主体,需区分不同主体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类型。

秒解口诀

口诀:环评监测造假必连带,行政不作为不连带;《环保法》第65条是铁律,弄虚作假第三方跑不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三个层次的陷阱:

  1. 在B选项(环评机构)和C选项(设施维护机构)上,用“串通”“虚假显示”等词明确指向《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弄虚作假,应与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

  2. 在D选项(环保部门)上,利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这一行政不作为情节,诱导考生将其等同于“帮助侵权”,但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是追责问责,而非民事连带赔偿。

  3. 整个题干通过描述多个主体的“串通”行为,制造一种“所有相关方都难辞其咎”的错觉,考验考生能否精准识别法定连带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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