霉变馒头案:当20多名受害人推不出代表人时,法院指定权如何击破“反对无效”陷阱?
你以为“反对”就能阻止法院指定代表人?错!民诉法第54条恰恰在“推选不出”时赋予了法院指定权。
题目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 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 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 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诉单选表面在考代表人确定规则,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人数不确定+推选不出+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反对无效,效力照及。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是偷换“当事人”与“诉讼代表人”概念,丙丁本就是当事人,无需“作为”代表人;B选项陷阱在于题干已明确“未能推选出”,此路不通;D选项是致命诱惑,它利用“不认可则无约束”的生活常理设套,但代表人诉讼的效力具有法定扩张性,不因个别当事人反对而失效。
C选项看似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正是《民诉法》第54条对“推选不出”这一僵局的法定破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