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
B. 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C. 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D. 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则,涉及合同相对性突破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秒解口诀
见到“农民工”讨薪告“发包人”,直接联想《建工解释》第43条,核心是“支持诉请+查明欠付”,而非死守合同相对性驳回。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用“不应破坏合同相对性”这一绝对化、教条化的表述,诱使考生忽略特殊法益(农民工权益)保护对法律原则的突破。
C项陷阱在于“应当追加”和“一并解决欠款纠纷”,这超出了施工队诉请范围,将简单问题复杂化,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和本案“案结事了”的目标。
D项陷阱在于“可以追加”,这赋予了法院裁量权,看似稳妥,但未直接回应施工队对甲公司的诉请是否应被支持这一核心问题,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语境下显得力度不足、回避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