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 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债务转移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
甲乙约定甲先付款、乙后交付扶梯,后三方合意由丙承担付款义务(债务转移),丙未付款且乙因同品牌扶梯事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需逐一分析选项。
秒解口诀
口诀:债务承担三要件——三方同意、原债务人免责、新债务人继承抗辩权;本案丙公司继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丧失商业信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利用‘原债权人’身份误导,实际上甲、乙、丙三方合意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已退出合同关系;B项陷阱在于混淆债权人与债务人身份,丙公司是承担付款义务的债务人,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D项陷阱在于‘连带债务’的表述,本案债务承担是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的免责承担,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